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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92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

A03共 同非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複 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60日內,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應附繕本逕送對造(宜保留郵局掛號回執),如逾時不陳報或陳報不完全,將可能視具體情形納入審理之參考,到時可能會受有不利益之認定:

(一)請確認本件的請求權基礎為何(法條條號或契約第幾條)?

(二)請確認本件主張代墊扶養費的起迄日期(請勿泛稱過去某幾年或某年的幾月到幾月,請寫明起迄期間的年月日,下稱代墊扶養費期間)。

(三)請說明代墊扶養費期間,受扶養人之下列事項:⒈有無身心障礙證明,如有,請提出證明書影本。

⒉有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如有,請檢送戶籍謄本及裁定或說明受理法院的案號。

⒊與何人同住於何人所有的房屋內(請寫明門牌號碼)?如

同住人、住居地址不同,則應區分起迄日分別說明,又該房屋係自用、租賃或借用,如係租用,則請說明每月租金及簽約租賃契約之當事人為何人。

⒋如期間有居住在醫院、養護中心或請看護的時間與代墊期

間不同,請一併說明起迄日,並提出與養護中心簽立的入住契約或與看護簽立僱傭契約影本。

⒌有無領取任何的收入(含退休金)、補助或津貼(如國民

年金、老農年金、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補助等等,舉例但不限)?如有,請請參考附件所示表格列內容、領取時間及金額,如係匯款領取,亦請說明匯入的金融機構帳戶。⒍名有下有無財產(包含存款、股票、基金、不動產等,舉

例但不限)?如有,請參考附件所示表格列明財產名稱、數額及價值。

⒎如受扶養人有繼承他人遺產或領取損害賠償,亦請說明。

⒏是否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有向國稅局列報受扶

養人為受扶養親屬?如有,則申報扶養年度為何?並請提出證據說明。

(四)確認扶養義務人總共有幾人(請依民法規定,通常為配偶及子女),如其中有離婚、死亡、受監護宣告或喪失工作能力(如失智或身心障礙)等而不應列為扶養義務人或無法扶養,亦請說明。

(五)請以表格分式製作代墊扶養費期間的費用支出明細及附上事證說明:

⒈表格內容應包括編號、支出時間、支出項目、給付方式(

如現金、匯款或開票)及可以證明的證據(並應標明法院卷宗的卷證頁數或書狀頁數)。

⒉表格內容請參考附件製作。

(六)從代墊扶養費開始至提出書狀日止期間,相對人有無給付關於受扶養人的任何生活費?如有,請說明給付的時間、金額及是否已從請求的代墊金額中扣除。

(七)代墊扶養費期間有無以電話、書信(含存證信函)、其他方式(如line、召開會議等)聯繫其他扶養義務人協調如何分擔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如有,過程及結果為何?有無留下任何的書面文件或紀錄?如未獲回應或討論無結果,亦請說明。

三、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90日或收受聲請人就主文第2項提出書狀的30日內提出答辯狀,並附繕本直接送達對造(宜保留郵局掛號回執);聲請人應於收到相對人本項答辯狀後30日內,提出民事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送達對造(宜保留郵局掛號回執);如未遵期陳報或陳報不完整,到時可能會受有不利益之認定。

四、兩造如有證據聲請調查,請自行於確認聲請人已繳納本件裁判費後(請自行來電詢問)之90日內,提出證據聲請調查書狀,並陳明調查證據內容、待證事項、調查之必要性及願意負擔調查費用(如不陳明,法院得拒絕調查),如未遵期陳報或陳報不完整,到時可能會受有不利益之認定。

理 由

壹、主文第1項: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依聲請人之聲明,認定應繳納之聲請費用: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56萬0,737元,及自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前述聲明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核算請求金額已逾100萬元,但未超過1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為1,500元。限聲請人於主文第1項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聲請。

貳、主文第2至4項:為利審理進行,請遵期陳報(並應參考附表所示表格製作表格),如未遵期陳報或陳報不完整,到時可能會視具體情況,而受有視同自認或不得再主張攻防方法之法律效果,可能會受有不利益之認定,請特別注意。

參、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哲玄◎代墊扶養費期間:受扶養人之收入(含補助等)編號 領取期間 項目 金額 領取方式 證據(卷證或書狀頁數) 1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國民年金 每月○○○元 每月匯款○○帳戶 ○○存摺封面及內頁(本院卷第○○頁) 2 ○○○年○○月○○日 ○○ ○○元 現金 無 3 ○○○年○○月○○日 身心障礙補助 ○○元 每月直接匯入○○養護中心 ○○養護契約、○○存摺封面及內頁(本院卷第○○頁) 4 合計◎代墊扶養費期間:受扶養人名下財產編號 內 容 金額 證據(卷證或書狀頁數) 1 ○○銀行存款 ○○存摺封面及內頁(本院卷第○○頁) 2 ○○郵局存款 ○○存摺封面及內頁(本院卷第○○頁) 3 ○○○土地 登記謄本(本院卷第○○頁) 4 ○○股票○○股數 國稅局財產資料(本院卷第○○頁) 合計 ○○○元◎代墊扶養費期間:支出扶養費之明細編號 支出時間 項目 金額 證據(卷證或書狀頁數) 1 (民國)○○○年○月○日 ○○醫院收據(本院卷第○○頁) 2 3 4 合計 ○○○元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