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64號聲 請 人 A01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A0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3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部分,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㈡聲明第二項請求子女扶養費部分,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
㈢前開㈠至㈡部分,共計應徵收裁判費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