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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86號原 告 杜黃鶯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上列原告杜黃鶯與被告李魁鈞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請求認領子女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裁判日期:202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