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89號聲 請 人 簡麗仙上列聲請人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簡麗梅因兩造間分割遺產訴訟已判決確定,應向其陳報金錢分割之方式、請求相對人表明匯給聲請人新臺幣100多萬元之原因及請求相對人交付第三審判決影本。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