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91號原 告 高文龍
高森財被 告 高成益上列原告高文龍、高森財與被告高成益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原告等請求確認被繼承人高文炳之代筆遺囑無效,原告等前開
請求於起訴時所受之利益為系爭遺囑無效與系爭遺囑有效時,原告等可繼承遺產之差額即新臺幣(下同)462,385元,應徵裁判費6,310元。
㈡原告等追加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予全體繼承人,此部分應徵裁判費1,500元。
㈢前開㈠至㈡部分,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