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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22號原 告 A01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之程式,重擬起訴狀,載明下列事項:

一、請表明本件係以何人為原告、被告,並提出原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表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為何)及起訴之事實、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

三、請提出本件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