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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36號原 告 A01被 告 A002

A03A04A05A0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9,814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應附繕本直接送達對造):

(一)查報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是否已經辦理繼承登記,如無,則請辦理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6建物「臺北市○○區○○路00000號左後方」不動產的第一類登記謄本,如該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提出房屋稅籍證明。

(三)附表二所示遺產中價值記載「0」的部分,是否無庸分割(如已滅失、車輛報廢、無殘值、現實上不存在或已分配完畢等),如是,則應說明原因,如仍需分割,亦請說明原因及分割之實益。

(四)股票係採變價或原物分配?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甲○○(於113年12月3日死亡)之遺產,原告應繼分為1/6(詳附表一),依卷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詳附表二)為新臺幣(下同)1451萬8,799元(見本院卷第25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1萬9,800元(計算式:14,518,799×1/6,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徵裁判費2萬9,814元,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如果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請辦理繼承登記:

(一)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即明。故各繼承人得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單獨聲請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故在繼承人相互間並無以訴請求他繼承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是繼承人請求他繼承人協同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難認有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則其併訴請分割遺產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及分割共有物,自亦無從准許。

(二)原告如於辦理繼承登記時遭到地政機關拒絕,則應儘速提出遭拒絕辦理繼承登記之理由(如函文),附此敘明。

四、為明瞭附表二所示遺產中價值為0的部分,是否現實存在及有無分割實益,原告應遵期陳明,以利後續審理。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哲玄附表一: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繼分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A01 1/6 2 A002 1/6 3 A03 1/6 4 A04 1/6 5 A05 1/6 6 A06 1/6附表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

(一)不動產編 號 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原告主張分配方式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9/17280 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分別共有。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9/17280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9/17280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9/17280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9/17280 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9/17280 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9/17280 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9/17280 9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6 10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6 1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6 1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6 1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12 1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2/192 16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00號左後方(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全部 備註 (一)不動產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至○○頁。 (二)已辦畢繼承登記。 (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二)存款編 號 金 融 機 構 金 額 原告主張分配方式 1 陽信銀行北投分行(帳號末3碼:504) 200萬8,434元 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分配 2 陽信銀行北投分行(帳號末3碼:018) 110萬0,306元 3 陽信銀行北投分行(帳號末3碼:457) 140萬元 4 陽信銀行北投分行(帳號末3碼:857) 150萬元 5 陽信銀行北投分行(帳號末3碼:676) 11萬7,586元 6 陽信銀行北投分行(帳號末3碼:102) 1000元 7 陽信銀行北投分行(帳號末3碼:306) 6534元 8 陽信銀行北投分行(帳號末3碼:306) 13元 9 臺北市○○區○○○○號末3碼:870) 65萬3,903元

(三)股票編 號 名 稱 股 數 價值 分配方式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14股 3萬3,556元 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分配 2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元

(四)動產編號 內 容 金 額 原告主張分配方式分配方式 1 中華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 0 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分配 2 BENZ汽車(車牌號碼:00-0000) 0

(五)其他編號 內 容 金額 原告主張分配方式分配方式 1 儲值卡悠遊卡(末3碼:692) 27元 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分配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