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447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