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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483號原 告 A01

A02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上列原告A01、A02與被告A03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等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等請求塗銷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A4之遺產(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開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778,400元(計算式:9,694,000+84,400=9,778,400,見卷附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78,400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115,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