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420號原 告 A01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對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有應繼分2分之1,並於先位聲明第3項請求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附表遺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5,400,278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700,139元(75,400,278×1/2 =37,700,139 ),應徵收裁判費362,348元;另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返還450萬元予兩造公同共有,訴訟標的金額為450萬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54,150元。兩部分合計4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