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423號反聲請聲請人 A01
送達代收人 鄭崇孝律師代 理 人 鄭崇孝律師上列反聲請聲請人A01與反聲請相對人A02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反聲請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查:反聲請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反聲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