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43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交付遺贈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5,153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0,3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