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543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未補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提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系統表及被告A02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45日內,提出民事答辯狀(同意或不同意原告的主張,理由為何等),並應附繕本直接送達對造(宜保留郵政回證);原告應於收到被告的答辯狀後45日內提出書狀,並應附繕本直接送達對造(宜保留郵政回證);如兩造未遵期陳報或陳報不完整,到時可能會受有不利益之認定(有可能會發生自認、不爭執或不得再為主張等法律上效果)。理 由
一、主文第1項: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原告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之甲類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原告繳納,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主文第1項所示期間內繳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二、兩造就詢問事項遵期且完整地提出書狀說明(主文第2、3項):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67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如兩造未遵期陳報或陳報不完整,到時可能會視具體情況,而受有視同自認或不得再主張攻防方法之法律效果(民事訴訟法第196、276、280條規定參照),可能會受有不利益之認定,請特別注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