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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544號原 告 C000000000 O0000 F00000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未補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提出未成年子女A02(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及其生母A03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之甲類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原告繳納,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主文第1項所示期間內繳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