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590號原 告 李欣頻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律師上列原告李欣頻與被告李卓儒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展福之遺產,依原告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示,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874萬1,888元,並依原告主張
之分割方法核算本件訴訟標的為3,162萬1,377元(計算式:54,241,022×1/2+4,500,866=31,621,377,元以下4捨5入),應徵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8,84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