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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596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王晨律師上列原告A01與被告A02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離婚部分裁判費,未繳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之裁判費。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金錢給付之訴,然原告於起訴時,未敘明其欲向被告請求之金額為若干,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具體金額為新臺幣若干元;㈡以前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自行繳納裁判費後,向本院陳報繳費收據。如原告逾期未補正,本院即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