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43號反請求原告 A02上列反請求原告A02與反請求被告A01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反請求原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新臺幣(下同)56萬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