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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94號聲 請 人 沈立三

沈芸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林惠敏律師周家偉律師相 對 人 李桂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桂清間侵害特留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未據聲請人繳納前述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淑芬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