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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10號原 告 A01上列原告A01與被告A002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