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17號原 告 陳淑娥上列原告陳淑娥與被告楊志聰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新臺幣(下同)10,140,000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119,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