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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25號原 告 傅菊英上列原告傅菊英與被告傅蘭英等4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返還代墊費用新臺幣(下同)13萬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