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777號反請求原告 王斯平
王淑芬王淑芳王棋聖上列反請求原告王斯平等4人與反請求被告王翠瑩間返還遺產事件,反請求原告等4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反請求原告等4人請求返還遺產新臺幣(下同)6,471,234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77,3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