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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212號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78號聲 請 人即 反請求相 對 人 A01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周翔謙律師相 對 人即 反請求聲 請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請求、反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貳四㈡⒊倒數第3行第1個「A02」及倒數第1行「A02」之記載(即裁定第10頁),均應更正為「A0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