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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0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許」。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生父甲○○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乙○○,惟甲○○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死亡,未成年子女均由聲請人照顧,爰聲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為母姓「許」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未成年子女生父甲○○死亡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含非現住人口)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本院委請本院家事調查官前往聲請人住處訪視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認為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感情融洽,觀察未成年子女在家中心情輕鬆自在,雨聲請人互動親近良好,此有調查報告在卷可稽。爰審酌乙○○在生父死亡前後,均由聲請人單獨照顧,在基於促進家庭生活和諧美滿,認為乙○○變更姓氏與母親同姓對其較為有利,則聲請人之請求,核與前揭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允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