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變更為父姓「施」。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未成年子女甲○○(下稱未成年子女)為聲請人與相對人之非婚生子女,後經認領並與聲請人同住,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下稱親權)係由聲請人行使負擔,因相對人死亡,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爰聲請變更為父姓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3日死亡,聲請人於113年12月27日認領未成年子女,並擔任其親權人等情,有卷附戶籍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0至41頁),足認為真正。

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

(一)家事調查官提出調查報告略以:聲請人與配偶育有3女,兩造育有1女即未成年子女,聲請人表示與4名子女同住,僅有未成年子女姓葉,融入家庭不易,希望改姓以免被詢問為何與手足及父親之姓氏不同;未成年子女可書寫自己姓名,亦能夠以注音拼寫父母之姓名,其並表示希望跟爸爸、姊姊同姓,願意改從父姓,會覺得很開心等語,有該報告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3至47頁)。

(二)未成年人能理解變更姓氏之意涵,並明確表達對變更姓氏之意願,其若能改為從父姓,確實對其求學、家庭生活均有所助益,為重建未成年子女家庭歸屬感及認同感之心理需求,並維護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之目的,可認若變更從其父親之姓氏,將合於其生活現況,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確有變更為父姓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准許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裁判日期: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