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原 告即 林OO聲 請 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OO等5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此裁定業於113年12月13日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9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1頁),依照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