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謝崇浯律師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肆萬貳佰壹拾捌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3年1月20日死亡,兩造為其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均為4分之1,而附表編號2、5所示不動產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個月,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A02,聲請人於本案訴訟(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已請求應塗銷該移轉登記,該不動產應仍屬被繼承人甲○○遺產範圍。另附表所列其餘不動產為相對人以遺囑繼承為由辦理登記,惟聲請人已於本案中主張系爭遺囑無效,並請求塗銷登記及分割遺產,且系爭遺囑縱然有效亦侵害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而前開塗銷登記及裁判分割遺產,均屬物權關係,系爭不動產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是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以阻卻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聲請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許可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又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已為完足釋明,本案主張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而為請求,並無不合法或顯無理由之情事,且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應無另定擔保之必要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6、7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甲○○過世前2
個月將附表編號2、5所示不動產以贈與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及相對人於甲○○過世後依遺囑將附表所示其餘不動產以遺囑登記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故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無效及請求塗銷前開不動產移轉登記,並請求依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等情,已據聲請人於本案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見本案卷第23至41頁),且相對人於本案自陳已就遺產不動產辦理遺囑繼承登記(見本案卷第185頁民事答辯狀),則其請求就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即非無據,應予准許。
㈡又聲請人主張已就本案請求為完足釋明,而訴訟繫屬事實
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效力,且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請求回復繼承權為物權請求權性質,故無另為擔保必要云云。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准許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自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為前引法文規定之立法理由所揭明(見該條文民國106年6月14日立法理由第五點)。本院審酌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後,雖未限制相對人處分系爭不動產之權能或效力,但實際上可能造成第三人與相對人交易系爭不動產意願,使相對人因此登記而受有延後處分系爭不動產之利息損失,是本件當以相對人於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期間,因難以處分系爭不動產、取得換價利益所衍生之可能利息損失,估算聲請人應供擔保金額,始為公允。是依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聲請人請求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381萬6,055元,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及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等規定,系爭本案訴訟之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6月、2年6月及1年6月,合計為6年6月,所需進行期間約為6.5年,並按週年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後,認相對人等因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所可能受有之損害額為1,424萬218元(計算式:43,816,055×5%×6.5=14,240,218,元以下4捨5入),據此酌定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為1,424萬218元。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征旻附表:
編號 遺 產 項 目 遺產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00分之1500。 3,826萬3,509元 2 同上小段246地號土地、面積:1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00分之200。 510萬1,801元 3 同上小段579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總面積:105.02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臺4.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2萬7,840元 4 同上小段3603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總面積:83.46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臺4.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分之83。 5萬1,300元 5 同上小段3603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總面積:83.46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臺4.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分之17。 4萬5,600元 6 同上小段3604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總面積83.46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臺4.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9萬1,205元 7 同上小段3605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總面積83.46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臺4.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3萬4,800元 以上合計新臺幣4,381萬6,0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