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A01
A02共 同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複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相 對 人 A03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9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仟零肆拾玖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2年1月7日死亡,遺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詎相對人未經原告等同意,以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為由,依遺囑登記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至相對人名下,惟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9號,下稱本案),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回復為被繼承人甲○○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詎近期相對人擅自以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建物所有權人身分,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並使聲請人A01及其配偶張耀坤之戶籍遷出上址房屋,益徵其欲將上址房屋及其坐落之基地另為處分、管理、收益等預先準備之事實外觀,故請求鈞院准予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6、7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經查:
㈠聲請人等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相對人在
未取得聲請人等同意下,逕自將系爭不動產以遺囑登記為原因進行移轉登記,且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並使聲請人A01及其配偶張耀坤之戶籍遷出上址房屋,為此聲請人等已提起本案訴訟等情,已據其等於本案提出戶籍謄本、戶籍登記資料、繼承系統表、存證信函、代筆遺囑、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臺北○○○○○○○○○函等件為證(見本案卷第33至49頁、第103至125頁及本件第19頁),且相對人於本案亦不否認已依代筆遺囑為繼承登記,並有上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按,則聲請人等請求就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即非無據,應予准許。
㈡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准許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自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為前引法文規定之立法理由所揭明(見該條文民國106年6月14日立法理由第五點)。本院審酌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後,雖未限制相對人處分系爭不動產之權能或效力,但實際上可能造成第三人與相對人交易系爭不動產意願,使相對人因此登記而受有延後處分系爭不動產之利息損失,是本件當以相對人於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期間,因難以處分系爭不動產、取得換價利益所衍生之可能利息損失,估算聲請人等應供擔保金額,始為公允。是依聲請人等於本案提出之鄰近不動產實價登陸及土地登記謄本(同上卷第141至150頁)核算,聲請人等請求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系爭不動產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230萬7,131元,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及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等規定,系爭本案訴訟之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6月、2年6月及1年6月,合計為6年6月,所需進行期間約為6.5年,並按週年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後,認相對人因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所可能受有之損害額為1,049萬9,818元(計算式:32,307,131×5%×6.5=10,499,818,元以下4捨5入),據此酌定聲請人等應提供之擔保金為1,049萬元。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征旻附表:
編號 遺 產 項 目 遺產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0.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分之4。 145萬3,761元 2 同上段432地號土地、面積:441.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分之4,及其上1046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建物、總面積:295.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分之4。 1,651萬5,625元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及其上189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總面積:89.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433萬7,745元 以上合計新臺幣3,230萬7,1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