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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10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1048號聲 請 人 A01訴訟代理人 郭以廷律師相 對 人 A02訴訟代理人 潘思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萬6,536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90日內,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於基準日的財產狀況(婚後財產及負債等),以表格方式製作完整內容提出書狀(可參考附表內容格式製作),並應附繕本逕送對造(宜保留郵政回執),如逾時不陳報或陳報不完全,將可能視具體情形納入審理之參考,到時可能會受有失權效或其他不利益之認定:

(一)本件基準日為民國114年12月4日(見114年度家調字第1048號第7頁,如有疑問,請聲請閱卷),如認為應係其他日期,則應說明法律上理由。

(二)婚後財產包括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基金、票券等)、以兩造自己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名下不動產、動產及其他有價值之財產(如債權等,舉例但不限),兩造應逐一陳明相關金融機構帳戶(含帳號)、交易明細、保險公司及保單契約影本、地號、建號、車牌號碼等。

(三)婚後財產與婚後剩餘財產的概念不同,如婚後財產中係受贈、繼承而來或實際上屬他人所有,仍為婚後財產(請全數列明,勿省略或刪除),僅係於計算時可以剔除而已(於剔除後的財產才是婚後剩餘財產),如有此種情形,請另以表格方式呈現或以備註說明以利區辨,不要直接刪除或不予呈現,此將造成日後比對及審理的困難。

(四)如有負債,應陳明借款人、出借人、借款原因、借款時間、地點、還款方式及於基準日時的債務餘額,並提出債務文件影本。

(五)如名下有不動產、動產(如黃金、汽車、重型機車、船舶或其他具價值之動產等)、有價證券等:

⒈除應說明數量、型號、牌照號碼、所在地、帳戶外,就不

動產部分應提出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則應提出稅籍資料)。

⒉並應陳報基準日時的市價或交易價,如股票於基準日無收

盤價,則請提出最近前一日的收盤價,不動產則應提出鄰近不動產交易的實價登錄資料。

⒊如認為有鑑定基準日價值之必要,則應提出至少3家的鑑價

機構(請自行上司法院網站搜尋鑑定機關名冊),或與對造合意鑑價機構,並應陳明願意負擔送鑑價之費用。

⒋兩造如得自行協商合意前開財產於基準日之價值,則無庸提出鑑價機構。

(六)以上財產(含負債)如有以外幣計價情形,則請提出基準日匯率之事證,並自行換算為新臺幣。

(七)如某財產內容因不易確認數額或價值(如在國外,僅為舉例),則仍應說明財產標的及數量(如位於某某國的房屋一棟,價值待鑑估,僅為舉例)或以備註方式說明理由及將於何時確認後陳報。

三、兩造尚有離婚事件,如未履行民法第1022條規定互相報告婚後財產之義務,將可能會視具體情形,納入本件婚姻是否可修復、對婚姻破裂之可歸責程度等的審理參考,而可能會受有不利益之認定,請特別注意。理 由

一、主文第1項: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另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1,000元;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者,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前揭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⒈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

⒉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2971萬0

,14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9萬2,036元。

(三)以上合計29萬6,536元(計算式:4,500+292,036),未據繳納,限原告於主文第1項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二、主文第2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語,為利進行及避免訴訟遲延,且兩造說明自己於基準日之財產明細(含負債)(無需陳報對造的財產明細)應無困難,故認有定相當期間命兩造補正。

(二)本件基準日為114年12月4日,即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1048號卷原告對被告起訴離婚的訴訟繫屬日,如對此時點有疑問或認為應以其他時點為準,除請聲請閱卷外,應提出書狀並檢附實務學說見解說明。

(三)關於財產明細的表格內容,可參考附表的格式來製作。

(四)兩造應完全真實逐一清點陳報,如於主文所示期間後,發現有漏報或說明不實、不完全等情形(如之後才陳報還有其他的負債或財產不是自己的,僅為舉例),將視具體情形,納入該造陳述的憑信性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如逾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說明,本院得視具體情形認為有延滯訴訟或拒絕說明等情,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到時可能會有同法關於失權效相關規定之適用,或受有不利益之認定,併此敘明。

(五)兩造如於本裁定送達前已就主文詢問事項提出書狀說明,且認為無須變動或修正,則請說明是哪一份書狀。

三、主文第3項: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67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兩造就詢問事項遵期且完整地提出書狀說明,如兩造未遵期陳報或陳報不完整,到時可能會視具體情況,而受有視同自認或不得再主張攻防方法之法律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196、276、280條規定參照),可能會受有不利益之認定,請特別注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昌國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蔣沛玲◎附表:原告(或被告)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含負債)

(一)存款部分:合計○○元編號 金融機構及帳號 金額 1 ○○郵局(帳號末3碼:○○○) ○○元 2 ○○銀行○○分行(帳號末3碼:○○○) ○○元 3 ○○銀行○○分行(帳號末3碼:○○○)定期存款 ○○元 4 ○○銀行○○分行(帳號末3碼:○○○)活期存款 ○○元

(二)保險部分:合計○○元編號 內 容 金額 1 ○○人壽○○保險(保單號碼末3碼:○○○) ○○元 2 ○○人壽○○壽險(保單號碼末3碼:○○○) ○○元

(三)動產部分:○○元編號 內 容 金額 1 自小客車(車牌號碼:○○○) ○○元 2 黃金○兩 ○○元

(四)股票:合計○○元編號 內 容 股數 金額 1 ○○公司 ○○○股 ○○元 2 ○○公司(未上市) ○○○股 ○○元 3 ○○基金 ○○單位 ○○元

(五)不動產:合計○○元編號 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金額 1 ○○段○○地號 全部 ○○元 (或待鑑定) 2 ○○段○○建號 1/4 ○○元 3 門牌號碼:○○市○○區○○路○○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 全部 ○○元

(六)其他財產:合計○○元編號 內 容 金額 1 ○○字畫 ○○元

(七)負債部分:合計○○元編號 借貸對象及內容 金額 1 ○○農會房屋貸款 ○○元 2 ○○銀行信用借款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