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1052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沈佩霖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A02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
A03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鍾依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4,274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書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對本裁定附表一、二所示的內容有無意見,如有意見,則不爭執及爭執的部分各為何?
(二)原告起訴狀主張「本件遺產非由A04自書該遺囑全文,亦難以確認遺囑上之簽名」事項的證據方法為何?
(三)原告起訴狀主張「被繼承人A04目前之遺產範圍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導致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範圍無法確認,應認為無效」等語,惟遺產範圍即使不確定,為何會使本件遺囑失去效力之法律上理由為何(換言之,不確定自己的遺產範圍就不能做成遺囑,因為做成也無效的法律上依據為何),有無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支持,如有,請提出裁判全文、期刊論文、書籍內頁影本等。
三、被告A3應於本裁定送達後45日內,提出書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對本裁定附表一、二所示的內容有無意見,如有意見,則不爭執及爭執的部分各為何?
(二)本件遺囑的內文及簽名係由何人所書寫、簽名?如何證明本件遺囑之簽名係被繼承人所為?
(三)本件遺囑原本有幾份?現由何人保管中?
(四)本件遺囑作成時有無:⒈錄音、錄影或拍照,如有,請提出譯文、照片及電子檔。⒉有無除立遺囑人以外之人在場見聞,如有,則人數為何,
該人之姓名與關係為何?
(五)有無要對本件遺產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如有,則是否已經提出訴訟(受理法院及案號為何)?
(六)是否不爭執本件遺囑確有侵害原告的特留分?如不爭執,則有無因應侵害原告特留分之方案?
四、被告A02應於本裁定送達後45日內,提出書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對本裁定附表一、二所示的內容有無意見,如有意見,則不爭執及爭執的部分各為何?
(二)就附表二所示的遺產是否均已依本件遺囑全部取得(例如已辦畢遺囑繼承登記、領取存款、股票過戶等等)?如僅有繼承取得部分,則應說明是何部分。
(三)本件遺囑的內文及簽名係由何人所書寫、簽名?如何證明本件遺囑之簽名係被繼承人所為?
(四)本件遺囑原本有幾份?現由何人保管中?
(五)本件遺囑作成時有無:⒈錄音、錄影或拍照,如有,請提出譯文、照片及電子檔。⒉有無除立遺囑人以外之人在場見聞,如有,則人數為何,
該人之姓名與關係為何?
(六)以彩色列印或翻拍照片的方式提出本件遺囑及置放遺囑之信封。
(七)是否不爭執本件遺囑確有侵害原告的特留分?如不爭執,則對於原告特留分受侵害的部分有無因應之方案?
五、被告應於收到原告依主文第2項提出之書狀後的30日內,提出民事答辯狀(同意或不同意聲請人的主張,理由為何等);原告應於收到被告的答辯狀後30日內提出書狀。
六、以上書狀均應附繕本直接送達對造,且應保留郵政回證;如兩造未遵期陳報或陳報不完整,到時可能會受有不利益之認定。
七、兩造如有意願再行調解或和解,並已經有具體的合意或極為接近的方案,則就前述的詢問事項可以暫緩提出書狀陳報,但應提出書狀說明兩造已經有合意或極為接近之具體共識內容,而非以一造的主觀想法即得暫緩提出。
理 由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究屬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端視遺囑之內容而定。如遺囑內容係有關非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者(如指定遺囑執行人、指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是),核屬非因財產權訴訟;至遺囑內容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故立遺囑人倘於遺囑中限制或剝奪繼承人關於財產權(遺產)之繼承權,該繼承人請求確認此部分遺囑無效之訴時,因遺囑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187條規定),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倘遺囑並未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情形,則繼承人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之目的,係為取得特定遺產,自應以該特定遺產之價額作為計算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84號、111年度台抗字第665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A04(下逕稱其姓名)於民國114年6月7日死亡,繼承人及應繼分如附表一所示。A04與A3於113年11月9日立下如附件所示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記載:「A04A3双方同意死後名下財產全部交由兒子A02繼承」等語。然系爭遺囑係A04與A3共同訂定,非由A04自書該遺囑全文,亦難以確認遺囑上之簽名為真正,系爭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之法定要件,應屬無效等語,並聲明:確認A04於113年11月9日所為之系爭遺囑無效。
(二)依系爭遺囑之前開內容可知A04所留之遺產(附表二)全部歸由A02繼承,原告全未受任何分配等情,經核閱卷附系爭遺囑影本(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字第1057號卷第51頁)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之應繼分計為1/3,特留分為1/6,如系爭遺囑無效,則原告可受分配的利益為1,242萬1,978元(計算式:37,265,933×1/3,元以下四捨五入);如系爭遺囑有效,原告依特留分可受分配621萬0,989元(計算式:37,265,933×1/6,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621萬0,989元(計算式:12,421,978-6,210,989),應徵裁判費7萬4,274元,限原告於主文第1項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二、兩造就詢問事項遵期且完整地提出書狀說明: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67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如兩造未遵期陳報或陳報不完整,到時可能會視具體情況,而受有視同自認或不得再主張攻防方法之法律效果(民事訴訟法第196、276、280條規定參照),可能會受有不利益之認定,請特別注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昌國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沛玲◎附表一:被繼承人A04之繼承人、應繼分及特留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特留分 1 A3 1/3 1/6 2 A02 1/3 1/6 3 A01 1/3 1/6◎附表二:被繼承人A04之遺產(含負債)編號 遺產內容 價值(新台幣)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土地(權利範圍59/10000) 188萬3,073元 ※土地面積合計為5811.84平方公尺(5811.57+0.27),換算坪數為1,758坪(計算式:5811.84×0.302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於本件起訴時相近之交易單價為每坪18.155萬元【計算式:(1.31+35)÷2】,據此計算市價約為2,023,393元(計算式:1,758×181,550×權利範圍59/1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2 新北市○○區○○段000000號土地(權利範圍59/10000) 3 桃園市○○區○○○段○○○段00000號土地(權利範圍1/6) 140萬7,467元 ※土地面積合計為192平方公尺(103+13+76),換算坪數為58坪(計算式:192×0.302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於本件起訴時相近之交易單價為每坪14.56萬元【計算式:(12.02+17.1)÷2】,據此計算市價約為1,407,467元(計算式:58×145,600×權利範圍1/6,元以下四捨五入)。 4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號土地(權利範圍1/6) 5 桃園市○○區○○○段○○○段00000號土地(權利範圍1/6) 6 新北市○○區○○里○○路00巷0弄0○0○0○00○號及其各2-16樓建物(權利範圍755/100000) 665萬7,280元 ※房屋面積為5795.7平方公尺,換算坪數為1,753坪(計算式:5795.7×0.302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於本件起訴時相近之交易單價為每坪50.3萬元,據此計算市價約為6,657,280元(計算式:1,753×503,000×權利範圍755/1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7 新北市○○區○○里○○路00巷00號2樓(權利範圍全部) 2414萬4,000元 ※房屋面積為157.4平方公尺,換算坪數為48坪(計算式:157.4×0.302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於本件起訴時相近之交易單價為每坪50.3萬元,據此計算市價約為24,144,000元(計算式:48×503,000×權利範圍1/1,元以下四捨五入)。 8 臺灣銀行松山分行 17元 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玉成分行 1萬5,672元 10 第一銀行嘉義分行 2萬元 11 第一銀行永春分行 1,305元 12 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76元 13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 139元 1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春分行 7,684元 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證券戶 209萬0,007元 1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正分行證券戶 1元 1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59元 1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 30萬元 1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 50萬元 2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 23萬2,548元 21 中華郵政公司南港後山埤郵局 1萬4,724元 22 聯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58元 23 郵局儲值卡 900元 24 中鋼1股 19元 25 台積電1股 995元 26 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期貨餘額 10元 2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負債) 1萬0,101元(負債) 備註: (一)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製表。 (二)編號1至26合計3727萬6,034元扣除編號27的債務1萬0,101元,遺產總額為3726萬5,9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