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非調字第465號聲 請 人 林庭毓非訟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相 對 人 林伸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住居於私立佳瑩康復之家(新北市○○區○○路00○0號),是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既住居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范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