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陸許字第7號聲 請 人 謝源水代 理 人 陳若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所欲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判決書生效證明(或其他可證明判決業已確定之證明),暨該判決書及生效證明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正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