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陸許字第7號聲 請 人 謝源水代 理 人 陳若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四川省重慶市○○區○○○○○0000○○○○○○○00000號民事確定判決,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上揭民事判決書及其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正本及上開公證書復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之證明書,致本院無從審認上述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是否業已生效。為此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前開事項,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佐。然聲請人逾期多時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依照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