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248號

114年度婚字第3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 反請 求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000元,應徵裁判費19,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