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254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0日下午14點,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哲玄裁判案由:離婚等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