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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24號上 訴 人 德恆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德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3,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薇方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