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63號原 告 黃晨瑋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還在準備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狀所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是其自無從代表被告為本件訴訟行為,此部分起訴於法尚有不合,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統一編號00000000)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