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08號聲 請 人 BASTUG ERTUGRUL代 理 人 陳致宇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社團法人台北市大同足球協會法定代理人 苗博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0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同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而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訴訟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有管轄權法院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之確認僱傭關係等訴訟,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應由該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併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