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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21號聲 請 人 林維隆代 理 人 林家慶律師相 對 人 意德技研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豐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4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係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乙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堪信屬實。另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起訴原因事實,其提起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