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68號聲 請 人 陳紘逸代 理 人 張全成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馮煜柏即玩樂主義娛樂整合工作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114年度訴字第139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同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而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訴訟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有管轄權法院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之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訴訟,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應由該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併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