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74號聲 請 人 張文俐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113年度補字第73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由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736號受理,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北市新店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郵局、農會帳戶存摺影本為證,且聲請人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尚須經調查辯論,難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