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88號聲 請 人 賴鳳雲代 理 人 連世昌律師相 對 人 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黃桐良代 理 人 賴呈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79號)請求訴訟救助,業經提出診斷證明書、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等為證,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