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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9號聲 請 人 林毅南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樺霖文化藝術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台北市樺霖文化藝術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樺霖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現任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決議修改如附表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第五屆第十一次董事會議記錄及簽到簿、第六屆第一次董事會議記錄及簽到簿、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4年3月7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43001005號函、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經核修正後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第7條內容核屬董事每屆任期,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修正後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第16條內容僅為增列章程修訂日期,經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節無涉,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