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3號聲 請 人 張釗漢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張釗漢原始點醫療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張釗漢原始點醫療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張釗漢原始點醫療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五條第一項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變更財團之捐助章程者,就民法第62條部分,應以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就民法第63條部分,則以捐助章程之變更涉及財團組織變更者為限。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張釗漢原始點醫療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相對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經特別召集會決議修正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該修正條文係針對董事會成員組織進行修正,涉及財團內部董事會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前揭民法第62條規定相符。且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及相對人於113年12月7日第六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件:
財團法人張釗漢原始點醫療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對照表條次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修正理由 第五條第一項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因近年來志工人數及來訪學員數量皆減少,未來擬採取精緻化經營,故修改董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