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4號聲 請 人 劉士維相 對 人 財團法人OMG關懷社會愛心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劉士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OMG關懷社會愛心基金會捐助章程,除第二條外,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僅需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茲因相對人之
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決議修改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等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第五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暨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第五屆第五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暨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辭任書、願任董事同意書、第五屆第六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暨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衛生福利部函、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
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有關之規定亦無牴觸。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相對人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表示意見,該局亦函復其已許可相對人辦理捐助章程變更登記等語,有該局114年5月13日衛授家字第1140107104號函在卷可憑。又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條部分,因僅係變更會址,非屬「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依首揭說明,僅需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除第2條外,均應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