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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5號聲 請 人 金榮華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善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聲請必要處分事件及第六十三條之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為非訟事件法第59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財團法人善同文教基金會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原設在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號2樓,惟於本件聲請前,業已變更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見本院卷第13頁、第32頁,按財團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無庸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聲請時財團法人善同文教基金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