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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48號聲 請 人 簡又新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電訊暨智慧運輸科技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簡又新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電訊暨智慧運輸科技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電訊暨智慧運輸科技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十二條、第十六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決議修改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許可變更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2條、第16條所示內容,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法人登記證書、114年9月17日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2至28頁),經本院參酌相對人之主管機關即數位發展部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0頁)後,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㈡、至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條、第3條、第4條、第22條分別係修訂基金會名稱、宗旨目的、業務項目、及章程修正日期,均無涉於相對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揆諸前揭說明,上開修正後條文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就該等條文所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