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42號聲 請 人 林佳龍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八條、第十二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因業務需要,經第11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第8條、第12條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許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相對人第114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相關會議資料、外交部114年7月10日外經發字第1140025663號函、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為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8條、第12條部分,係針對董事、監事資格產生來源比例增加規範關於「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是否不完全等相關。且主管機關外交部以114年7月10日外經發字第1140025663號函覆稱略以:有關貴會(即相對人)擬向法院聲請捐助章程部分修正以規範董監事性別比例事,同意備查,請依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向法院聲請為必要處分並辦理變更登記等情,有該函在卷可按。經本院依據上揭非訟事件法規定,依參酌上揭主管機關外交部之意見,且上揭捐助章程變更後內容與民法、財團法人法相關條文之規定尚無牴觸,故聲請人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