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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55號聲 請 人 李合惠代 理 人 魏聰敏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社團法人臺北市甘答門文史生態協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定。末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相對人臺北市甘答門文史生態協會之清算人,固已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第7屆第1次會員大會紀錄、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現金出納表、存摺內頁影本、捐助收據影本、相對人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惟未併同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於法尚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姵勻附件:

一、相對人全體會員名冊(包含理事及監事名冊)。

二、第7屆第1次會員大會之出席簽到表(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