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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55號聲 請 人 李合惠代 理 人 魏聰敏相 對 人 社團法人臺北市甘答門文史生態協會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李合惠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召開第7屆第1次會員大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114年12月3日北市社團字第1143182019號函予以備查在案,爰依法聲報清算人,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有明文。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業已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函、第7屆第1次會員大會紀錄、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及身分證、相對人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現金出納表、存摺內頁、捐助收據、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會員名冊、監事暨會務人員一覽表、第7屆第1次大會簽名單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2至37頁、第54至62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是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於法並無不合,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1-21